(2017)沪0112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世纪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纪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49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世纪,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纪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起,被告人张世纪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经营水美浴室,容留卖淫女蔡某某、谭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每次从中收取好处费。2016年12月17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张世纪容留上述人员与嫖客崔某某、李某某在其经营的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世纪对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世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世纪判处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世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上述事实,有证人袁某某、吴某、蔡某某、崔某某、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当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世纪的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纪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张世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世纪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于明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邱译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