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3执恢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金霞与被执行人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霞,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42-1号申请执行人:徐金霞,女,汉族,1960年10月2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刘建军,女,汉族,1950年8月1日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金霞与被执行人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28日徐金霞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64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截止到2017年4月刘建军欠徐金霞164000元,自2017年5月起,刘建军每月支付徐金霞2000元至款还清时止,每月5号自行汇入徐金霞银行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恢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