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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马庆田、郑继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田,郑继高,胡月华,刘继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185号申请人:马庆田,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市区国税局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郑继高,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范县残联职工,住河南省范县。被申请人:胡月华,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范县残联职工,住河南省范县。被申请人:刘继森,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申请人马庆田与被申请人郑继高、胡月华、刘继森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继高名下豫J×××××号奔驰牌越野车一辆及其名下位于莘县樱桃园镇驻地莘国用(2013)第032号土地使用权一宗进行查封(保全金额110万元)。��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继高名下的豫J×××××号奔驰牌越野车一辆,期限二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郑继高名下的位于莘县樱桃园镇驻地莘国用(2013)第032号土地使用权一宗,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马庆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