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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某、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6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女,198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男,1985年8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唐丽红代理审判员  浦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