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27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文彪与正镶白旗宏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万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彪,正镶白旗宏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万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37号原告刘文彪,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蔚县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系个体。委托代理人刘文兴,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蔚县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系个体。被告正镶白旗宏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斌,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万禄,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正镶白旗,系个体。本院于二O一七年一月十五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文彪与被告李万禄,被告正镶白旗宏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文彪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彪与被告李万禄,被告正镶白旗宏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故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提出的撤诉事实理由充分,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策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