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明亮与江春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亮,江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徐明亮,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江春红,女,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徐明亮与被执行人江春红离婚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了(2011)舒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行人江春红于2017年4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明亮人民币12,000.00元,余款人民币12,3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执行,两笔执行款全部打到指定银行卡(邮政储蓄平安银行22050003011282),此案截止到2017年的抚养费全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1)舒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鳕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