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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义会与王行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会,王行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刘义会,男,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康泰乐园6栋。被执行人:王行舟,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天台镇光明村*组。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德民初字第55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行舟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方支行账户的存款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陈   迎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