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崔树武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25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树武,男,1990年5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2016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树武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崔树武酒后驾驶牌照号津×××××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行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智谛山小区东门门前时,因行车问题与孟某发生纠纷,后孟某报警。被告人崔树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民警赶赴现场后,经对被告人崔树武进行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驾照信息、机动车信息、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证人崔某、孟某证言,被告人崔树武供述,血液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树武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树武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其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树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代理审判员 信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