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姜涛与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刘传新,唐兴胜,尹宜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165号原告:姜涛,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波波,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山东省平邑县浚河路207号。法定代理人:刘加营,总经理。被告: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驻山东省平邑县浚河路207号。法定代表人:唐守广,董事长。被告:刘传新,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平邑县。被告:唐兴胜,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告:尹宜奎,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太白湖新区。原告姜涛与被告冠鲁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刘传新、唐兴胜、尹宜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姜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涛撤诉。审判员 崔宗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