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1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纪超与王辉、胡洪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纪超,王辉,胡洪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371号原告陈纪超,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住扶沟县。被告王辉,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现居住在扶沟县。被告胡洪套,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处出生,农民,住扶沟县。原告陈纪超与被告王辉、胡洪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陈纪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纪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纪超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纪超承担。审判员  高欣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法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