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郭立军、齐丽杰与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北门村郭庄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军,齐丽杰,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北门村郭庄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4681号原告郭立军,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齐丽杰,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郭兴福,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北门村郭庄村民小组。委托代理人方兴麟,庆阳市西峰区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锁存,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军、齐丽杰与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北门村郭庄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立军、齐丽杰以双方准备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立军、齐丽杰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军、齐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1元,由原告郭立军、齐丽杰负担311元,退付原告郭立军、齐丽杰案件受理费6000元。审 判 长 赵恺山人民陪审员 侯雅妮人民陪审员 脱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