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吞耐无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吞耐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2刑初7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吞耐无(自报),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国籍不明,家住:缅甸曼德勒,现住:缅甸木姐。2016年5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吞耐无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吞耐无,翻译人员夏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4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吞耐无行至瑞丽市卯相社区侨居巷杨某住宅外,翻越围栏进入院内实施盗窃,在一楼搜寻财物无果后上至二楼搜寻财物,无果后将衣柜抽屉内的一把水果刀随手拿起又返回一楼,当进入被害人刘某的房间时被发现,在刘某呼救反抗期间用水果刀将刘某刺伤。被害人杨某听到响动后从二楼下到一楼,吞耐无遂持刀向杨某索要钱财,在拿到3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此次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吞耐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被告人吞耐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吞耐无在抢劫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人身伤害,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吞耐无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吞耐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也无证据提交法庭。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吞耐无行至被害人杨某位于瑞丽市卯相社区侨居巷的住宅外,翻越围栏进入该住宅院内实施盗窃。吞耐无先在一楼搜寻财物,无果后又上至二楼继续搜寻。在二楼搜寻仍然无果后,吞耐无拿起放于二楼一房间衣柜抽屉内的一把水果刀并折返一楼。之后,吞耐无进入位于一楼的被害人刘某的房间并被刘某发现。因刘某呼救反抗,吞耐无便用其从二楼寻获的水果刀将刘某刺伤,并持刀向听到响动赶来的杨某索要钱财。在拿到现金人民币300元后,吞耐无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此次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国籍确认证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病情证明书、入院病历、伤情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吞耐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因被他人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吞耐无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吞耐无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刘某遭受轻伤二级的人身损害,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吞耐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27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波审 判 员 刘文彬人民陪审员 崩 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岩健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