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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曾道云放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道云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464号罪犯曾道云,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茶陵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6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道云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以罪犯曾道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7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道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1次;2016年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道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道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一日(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杨 燕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