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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9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浙江乐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浙江乐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小芳,李立新,杭州新时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9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2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8846203。法定代表人施振翔。被执行人浙江乐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1420室,组织机构代码:712545842。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被执行人赵小芳,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李立新,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杭州新时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808室,组织机构代码:704248012。法定代表人陈亚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与浙江乐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小芳、李立新、杭州新时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19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与浙江乐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小芳、李立新、杭州新时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房产,经本院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宋鸿云执 行 员 周利峰执 行 员 蒋卫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任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