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珍英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英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2刑初5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珍英,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7)第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珍英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珍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王珍英因其女儿的剖腹手术被他人插队心生不满,便在益阳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医生办公室多次摔打医生的电脑显示器。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汽车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姜某、朱某某依法出警,到达现场后民警口头传唤王珍英到汽车路派出所接受调查。王珍英拒不配合,再次冲进医生办公室准备继续摔打电脑,民警姜某上前制止,并与民警朱某某一起对王珍英进行强制传唤。王珍英推搡抓扯出警民警,将姜某的右侧脸部抓伤。当日11时许,王珍英被强制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姜某颌面部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珍英取得了被害人姜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珍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曾某某、黄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接处警案件登记表,案发现场视听资料,民警姜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谅解书,被告人王珍英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珍英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珍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珍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珍英居所地基层组织建议对被告人王珍英从轻处罚,所在基层组织承诺对其进行帮教管理,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结合被告人王珍英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珍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珍英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王珍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翔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