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符运广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运广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运广,男,1997年8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淮滨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16年6月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蔡殿峰,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运广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运广及其辩护人蔡殿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8日中午,张某、刘某(二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刘某、汪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人与张某等人相约放学后在三中学校门口斗殴。当日18时许,张某纠集倪某、申某(此二人另案处理)等多人来到固始县三中学校门口,因汪某等人纠集的被告人符运广、张某(另案处理)未到,申某等人遂离开。后符运广通过电话与申某取得联系,双方相约在固始县中山大街“卡卡网吧”附近斗殴。当晚,符运广伙同张某持刀来到该网吧门口,与在此等候的申某、倪某、杨某等多人相遇后因语言不和,符运广、张某持刀对申某、杨某砍打,致申某左上肢软组织肿胀伴皮下出血,左肘关节外侧裂创伤,属于轻伤二级。2016年6月8日符运广被抓获。案发后,符运广对申某进行赔偿,取得谅解。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符运广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符运广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中午,张某、刘某(二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刘某、汪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人与张某等人相约放学后在三中学校门口斗殴。当日18时许,张某纠集倪某、申某(二人另案处理)等多人来到固始县三中学校门口,因汪某等人纠集的被告人符运广、张某(另案处理)未到,申某等人遂离开。后符运广与申某通过电话相约在固始县中山大街“卡卡网吧”附近斗殴。当晚,符运广伙同张某持刀来到该网吧门口,与在此等候的申某、倪某、杨某等人相遇后,因双方语言不和,符运广、张某持刀对申某、杨某砍打,致申某轻伤二级。案发后,符运广对申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及立案侦查情况。②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符运广等赔偿了申某,并取得了谅解。③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符运广无违法犯罪记录。④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符运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⑤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符运广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2、证人证言①同案人申某、倪某、张某证明,2016年3月28在卡卡网吧门口相约斗殴的原因、过程、参与的人员及结果等。②张某、刘某、汪某、高某、谷某、胡某、高某、唐某、毛某、彭某、张某、司某、樊某、吴某、席某证明,2016年3月28晚,在中山大街”卡卡网吧”门口打架的起因及相约斗殴的过程。③杨某、谢某证明,2016年3月28日晚上在西关卡卡网吧旁边和申某吃饭时,过来两个人,手里拿着关公刀,其中一个人对着申某的胳膊砍了两刀。④钱某、叶某、周某证明,张某1与刘某产生矛盾的原因。3、被告人符运广的供述与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一致。4、鉴定意见证实,申某的左肘关节关节外侧裂创,创缘整齐,属锐器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符运广到案过程。本院认为,被告人符运广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运广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符运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符运广赔偿了申某,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符运广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运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康学审判员 冯 刚审判员 袁从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