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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湖北鹏程药包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鹏程药包材有限公司,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4号原告:湖北鹏程药包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平章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67365616X7法定代表人:吴宜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思培,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新洪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37417753130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北鹏程药包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现因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鹏程药包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鹏程药包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湖北鹏程药包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力审判员 刘治国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玉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