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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田小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军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刑初9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小军,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资中县。2017年3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小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黎霞、被告人田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田小军一直将一支火药枪存放于其位于四川省资中县的家中。2017年1月22日晚,田小军用该枪支在资中县孟塘镇新华村7社打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挡获,枪支随之扣押。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告人田小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小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柯某、肖某的证言,资中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拍照图片、提取物证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辨认图片、到案说明,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小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田小军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小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田小军被扣押的枪支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芷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