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乾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乾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56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被执行人乾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袁某某与乾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袁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乾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66031.8元及迟延支付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执费,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