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乾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乾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56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被执行人乾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袁某某与乾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袁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乾县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66031.8元及迟延支付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执费,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