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岑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214号原告岑某,男,30岁,1986年6月10日,地址:共青城市。被告谭某,女,30岁,1986年8月24日,地址:共青城市。原告岑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谭某以其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系萍乡市安源区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本院核查,被告谭某的户籍地为萍乡市安源区,故被告主张管辖权异议成立。萍乡市安源区作为被告谭某的户籍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谭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屹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