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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秀来、张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秀来,张蒋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560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秀来,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张蒋珍,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方秀来妻子。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秀来、张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25元,被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