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9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国贸盈泰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与刘薇、欧阳智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贸盈泰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刘薇,欧阳智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9780号原告:国贸盈泰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一路15号519单元之一。法定代表人:黄俊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周,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刘薇,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欧阳智峰,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原告国贸盈泰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薇、欧阳智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国贸盈泰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国贸盈泰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贸盈泰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国贸盈泰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林婧雯人民陪审员 邹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彭媚媚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