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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民初46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4658钱春元与王叶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春元,王叶锋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1民初4658号之二原告:钱春元,男,1975年3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雪莹,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叶锋,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春元诉被告王叶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叶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春元撤回对被告王叶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60元,减半收取142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宗金福人民陪审员  梁青建人民陪审员  汤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昕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