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民初46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4658钱春元与王叶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春元,王叶锋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1民初4658号之二原告:钱春元,男,1975年3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雪莹,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叶锋,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春元诉被告王叶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叶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春元撤回对被告王叶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60元,减半收取142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宗金福人民陪审员 梁青建人民陪审员 汤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昕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