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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曾荣荣与邱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荣荣,邱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350号原告:曾荣荣,男,1983年10月29日,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告:邱学斌,男,1984年6月10日,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原告曾荣荣与被告邱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曾荣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荣荣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曾广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