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魏敏、贾钧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敏,贾钧芳,张子禹,高荣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财保35号申请人:魏敏。申请人:贾钧芳,系魏敏之妻。被申请人:张子禹。被申请人:高荣娥,系张子禹之妻。申请人魏敏、贾钧芳于2017年3月27日向滨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子禹、高荣娥房产一套及从属户室一套(不动产证号:鲁20**滨州市不动产权第000xxx2号)予以查封。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2017年4月5日滨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子禹、高荣娥房产一套及从属户室一套(不动产证号:鲁20**滨州市不动产权第000xxx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魏敏、贾钧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兴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