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京梅与姚金健、伍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551号申请执行人赵京梅,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姚金健,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伍黎明,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执行人赵京梅与被执行人姚金健、伍黎明民间借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4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姚金健、伍黎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金健、伍黎明银行存款507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池云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