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十堰圣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封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封岷,十堰圣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封岷,男,汉族,1959年2月28日出生,十堰市张湾区大唐食客老火锅经营者,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圣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十堰圣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于2016年10月14日变更登记为现名称)。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北路锦绣华庭泰弘电脑城。法定代表人:柯贤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忠良,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雍波,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封岷因与被上诉人十堰圣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3民初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3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方封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33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广泉审判员 徐恩田审判员 柯 幻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亚琼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张湾区人民法院:上诉人方封岷与被上诉人圣奇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决定发回你院重审。现将有关意见函告你院,供重审时参考。1、本案的基本案情为:方封岷因拖欠2016年第一季度的费用,于2016年1月14日向圣奇管理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出具后,其又向圣奇管理公司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55000元。后因圣奇管理公司怀疑方封岷转移财产,于2016年1月24日起将租赁房屋上锁控制且对铺面内的物品进行清理搬运,引发纠纷。本案的焦点涉及合同的解除及相应费用损失的认定处理问题。方封岷拖欠租赁费等费用在先,构成了违约,但圣奇管理公司上锁管控铺面的行为对方封岷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实质性影响,该行为如何定性,能否导致合同实际解除的后果?由此产生的责任如何认定?相应费用损失如何处理?请进一步斟酌判断。2、鉴于方封岷已另案起诉圣奇管理公司,建议两案一并审理和裁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