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民申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洪洞县大槐树镇梗壁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洪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洪洞县大槐树镇梗壁村村民委员会,李洪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申11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洪洞县大槐树镇梗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大槐树镇梗壁村。负责人:宋小斗,村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石亚辉、郇新丽,山西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洪星,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委托代理人张翀辉,山西朋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洪洞县大槐树镇梗壁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李洪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民终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洪洞县大槐树镇梗壁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英审判员 王 迪审判员 徐玉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