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念成与孙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念成,孙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1848号原告:张念成,男。被告:孙伟,男。原告张念成与被告孙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莒县张念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念成以被告孙伟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念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念成负担。审判员 程学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钱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