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22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念成与孙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念成,孙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1848号原告:张念成,男。被告:孙伟,男。原告张念成与被告孙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莒县张念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念成以被告孙伟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念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念成负担。审判员  程学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钱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