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郭庆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郭庆亮,田庆明,山东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李雪杰,贾晓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爱国道29号。主要负责人:王耀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培,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庆亮,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庆明,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现住山东省临沂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327国道北侧。主要负责人:刘小瑞,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35号。主要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杰,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晓猛,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1077号。主要负责人:齐璨,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庆亮、田庆明、山东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李雪杰、贾晓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5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郭庆亮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解协议内容为:郭庆亮不再要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赔付冀B×××××号车辆损失费666元。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狄建庆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付月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