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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苗苗与王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苗苗,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周苗苗,女,1987年2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王龙,男,1989年1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苗苗与被执行人王龙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528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7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龙身体有病,正在治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应麟审 判 员  孙宏泉代理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冯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