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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爽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贾爽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91民初342号原告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祝庆,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爽佳,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爽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祝庆、被告贾爽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的求购房屋委托合同;2、被告给付原告佣金3300元、违约金3300元,合计66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求购房屋委托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寻找位于水木华庭小区内价值20万元左右的房源,并积极撮合买卖双方成交,以达成被告购买房屋的目的,佣金标准为成交价的2%。如被告无视原告的劳动,抛开原告,与原告所介绍的房主私下联系的,原告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佣金和承担双倍佣金的违约责任。后原告先后介绍被告在水木华庭小区1号楼402-1室房屋和2615-1室房屋看房,为被告提供了达成房产交易的机会,但被告看房后抛开原告,私自与水木华庭小区2615-2室房屋所有人达成房产交易,其行为购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按涉案房屋16.5万元价值主张佣金3300元,并主张违约金3300元。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相关事宜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贾爽佳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求购房屋委托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性质,该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买卖成交后,被告应向原告一次性交纳成交总价的2%作为服务佣金。但是原告没有促成被告与卖房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买卖未成立,被告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不合法,属于恶意诉讼。2、被告所购房屋信息(水木华庭小区1号楼2615-2室)并非为原告所独占享有,卖房人将此信息提供给多家房屋中介,该房屋信息通过其他中介均可获得。2016年8月30日,大庆市吉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供了水木华庭小区1号楼2615-2室相关信息后,被告与出卖人达成了购房协议。大庆市吉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该公司服务好、价格低,并且积极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被告也支付了相应的佣金,并非是被告私下与卖房人联系所获得,被告有权选择更好的中介提供相应服务。3、本案的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原告没有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被告也没有利用原告信息、机会,因此被告不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求购房屋委托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书中关于代理权限双方约定,乙方(原告)负责为甲方(被告)寻求上述房屋,并积极撮合买卖双方成交。关于服务佣金及支付期限双方约定,房屋买卖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交纳成交总价的2%作为服务佣金,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时交付,如甲方与另一方私下交易,不通过本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佣金以本合同第一条求购价格的2%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仅带领被告看房,为被告提供购房机会,但原告并未促成被告与卖房人之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而涉案房屋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被告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纳中介费,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因此被告并非私自与房屋所有人联系,没有利用原告的信息、机会,不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夏英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金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