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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敏与孟明山、葛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孟明山,葛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566号原告王敏,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孟明山,男,1988年5月1日,汉族,住辉县。被告葛丽君,女,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诉被告孟明山、葛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葛丽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葛丽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对被告葛丽君的起诉。审判员  郭翔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牛长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