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6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宏林与张大召、盐城市联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林,张大召,盐城市联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6450号原告陈宏林,男,1967年9月23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委托代理人吴亚,陈金斌,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召,男,1968年11月2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盐城市联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范公路88号嘉元广场东区幢北502-508室。法定代表人XX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盐城市人民南路华邦国际A区七层。负责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晖,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宏林与被告张大召、盐城市联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受理后,原告陈宏林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宏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陈宏林负担。审 判 长 陆 娟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王宜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乔白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