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0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夏伟兵与孝感市中宝百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孝感银湖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伟兵,孝感市中宝百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孝感银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夏伟兵,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执行人孝感市中宝百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森林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淑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孝感银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汉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张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夏伟兵与孝感市中宝百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孝感银湖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孝感银湖科技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但孝感市中宝百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段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