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1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657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与肇东市姜家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肇东市姜家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6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鹿冰,董事长。被执行人:肇东市姜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黑龙江省肇东市姜家镇。法定代表人:李俊君,镇长。本院在执行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与肇东市姜家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申请的标的金额为1383565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执行中,除发现肇东市姜家镇人民政府名下的办公楼及锅炉等办公设施暂不便处理、扣划肇东市姜家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92650元已发还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肇东市姜家镇人民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信息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