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宝升与营口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卫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升,营口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卫继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416号原告刘宝升,男,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营口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负责人刘延平,系公司经理。被告卫继海,男,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升诉被告营口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卫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宝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刘宝升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