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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合肥佳安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佳安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佳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合肥佳安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093.35元【其中货款117280元、利息损失28782.47元(顺延至款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462.88元(顺延至款清)、案件受理费1455元、案件执行费211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