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7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冬卫与常州高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冬卫,常州高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7380号原告:马冬卫,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常州高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苗云云。原告马冬卫与被告常州高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冬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冬卫负担。审判员 夏万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