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黄羌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与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黄羌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人民政府,广东省曙光农场,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黄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黄羌村新屋仔经济合作社,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黄羌村文屋经济合作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2916号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黄羌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黄羌村委会黄羌村。法定代表人:叶成标,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姚元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被告: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道强,镇长。委托代理人:黄桂明,马踏镇党委副书记。第三人:广东省曙光农场。住所地:茂名市沙琅镇曙光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李土振,场长。委托代理人:赖培强,广东省曙光农场法律顾问。第三人: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黄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黄羌村委会黄羌村。法定代表人:叶成邦,社长。第三人: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黄羌村新屋仔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黄羌村委会新屋仔村。法定代表人:汪玉珍,社长。第三人: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黄羌村文屋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黄羌村委会文屋村。法定代表人:王业泰,社长。委托代理人:陈金玉,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黄羌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广东省曙光农场、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黄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黄羌村新屋仔经济合作社、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黄羌村文屋经济合作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黄羌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豪新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人民陪审员 赖 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钟铸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