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6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周晓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晓辉,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兰溪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晓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晓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周晓辉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酒后驾驶浙G×××××小型轿车准备回兰溪,在浦江人民东路1号浦江县国际停车场地段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将周晓辉带往城区中队,周晓辉试图逃跑,被交警抓获。经对周晓辉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后交警将周晓辉带往医院抽取血液。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周晓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晓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毛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晓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晓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周晓辉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及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晓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冯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