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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青准、林型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青准,林型蓬,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青准,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运岳,浙江海昌(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型蓬,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审被告:李芳,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上诉人周青准因与被上诉人林型蓬、原审被告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6民初5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周青准经通知仍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青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何士锋审判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苗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