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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阿拉达尔吐苏木人民政府与包某等28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达尔吐苏木人民政府,包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800号原告阿拉达尔吐苏木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金某,职务:苏木达。被告包某等28人,住扎赉特旗。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7.00元减半收取,84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宝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志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