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阿拉达尔吐苏木人民政府与包某等28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达尔吐苏木人民政府,包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800号原告阿拉达尔吐苏木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金某,职务:苏木达。被告包某等28人,住扎赉特旗。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7.00元减半收取,84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宝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志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