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威东与重庆自由自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威东,重庆自由自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初3694号原告:赵威东,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重庆自由自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1幢9-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46014733D。法定代表人:刘晨星,业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燕,女,汉族,1991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公司员工。原告赵威东与被告重庆自由自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由自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寒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难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赵威东、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威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1月27日期间的租金2666.4元(1000元/月÷30天×80天);2.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1月27日期间的补偿金2666.4元;3.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车费、电话费等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月租金1000元,但是涉案房屋于2016年11月7日因卫生间主管道堵塞导致无法入住,原告于当日将钥匙交还给被告公司业务员田勇,涉案房屋维修至2017年1月17日被告公司通知原告入住,按照合同约定,因原告导致的正常维修使被告不能使用时,被告应补偿原告,但被告拒绝退还租金也拒绝补偿原告。被告自由自宅公司辩称,1.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1月27日期间的租金不应退还,因该期间仍处于租赁期间,至今未解除租赁合同,2016年11月7日原告通知被告维修,2017年1月7日被告维修好房屋后已通知原告入住;2.补偿金的前提是房屋出现问题系被告原因造成,而本案中涉案房屋出现问题并非被告造成,系物管主管道堵塞导致房屋返水;3.租赁合同约定未到期退房,押金不退;4.误工费、车费、电话费无事实依据。故请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自由自宅公司为甲方、赵威东为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将位于重庆市某小区某房间出租给乙方用作住宅使用,月租金1000元,按月支付,由乙方在当期届满7天前交付给甲方。租赁期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止。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1000元,合同终止并结清因使用房屋产生的所有费用后,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回。保证金不得抵付租金或者因使用房屋产生的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保证房屋内附属设备、设施能正常运行及使用。该合同第七条第一项约定,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时,应按欠费总额2%/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欠费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继续出租(乙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同时,有权收取乙方与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甲方同意继续租赁给乙方的情况除外)。该合同第七条第二项约定,如甲方不及时履行维修、维护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负责赔偿。因甲方所导致的房屋的正常维修使乙方暂时不能使用该房屋时,甲方应给乙方补偿,补偿金额以乙方实际不能使用该房屋的天数的租金的2倍计算。该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约定,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因对方违约以外的原因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书面或电话通知对方,自该通知送达对方30天后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应退还保证金,并支付与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乙方;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应支付与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甲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自由自宅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赵威东使用。赵威东向自由自宅公司交纳了2016年10月28日自2017年1月27日期间的租金3000元及保证金1000元。2016年11月7日,因该房屋主管道堵塞导致房屋返水无法使用,原告于当日将房屋钥匙交给被告并通知被告维修房屋。2017年1月17日,自由自宅公司房屋管家田勇通过微信方式通知赵威东入住。2017年2月3日,自由自宅公司收回了房屋。庭审中,原告赵威东陈述,因自由自宅公司收回之日就是双方租赁合同解除之日。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收据、微信聊天记录、原被告陈述等,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关于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1月27日期间的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本案中,2016年11月7日,自由自宅公司出租给赵威东的房屋因主管道堵塞导致房屋返水无法使用,赵威东因此于2016年11月7日起未使用该房屋,故其要求自由自宅公司退还2016年11月8日开始的租金,本院予以支持。该房屋维修完毕后,自由自宅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通知了赵威东入住,赵威东因自身原因不入住,其要求自由自宅公司退还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27日的租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自由自宅公司应退还赵威东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1月17日的租金2333元(1000元/月×2个月+1000元/月÷30天×10天,四舍五入到元)。关于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1月27日期间的补偿金。《租赁合同》约定,因甲方所导致的房屋正常维修使乙方暂时不能使用该房屋时,甲方应给乙方补偿,补偿金额以乙方实际不能使用该房屋的天数的租金的2倍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房屋不能使用的原因系主管道堵塞导致房屋返水,赵威东并未举示证据证明主管道堵塞、房屋返水系自由自宅公司造成,故其要求自由自宅公司支付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1月27日期间的补偿金,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押金。自由自宅公司于2017年2月3日收回了涉案房屋,其在庭审中称此举是为了让赵威东交租金,但是赵威东的租金已交至2017年1月27日,按照双方合同约定2017年1月28日至2月27日的租金交付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2017年2月3日尚未到租金交付时间,结合赵威东的陈述,本院合理相信自由自宅公司以收回房屋的实际行为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自由自宅公司应退还赵威东的押金1000元。关于误工费、车费、电话费。本案中,赵威东未举示证据证明产生了以上费用,其要求自由自宅公司支付误工费、车费、电话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自由自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赵威东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1月17日的租金2333元。二、被告重庆自由自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赵威东押金1000元。三、驳回原告赵威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自由自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寒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 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