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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季丽春与涂红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丽春,涂红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季丽春。委托代理人罗寒松、孙凯,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涂红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2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涂红松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8050元(含案件执行费),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石 刚审判员  盛永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