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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雯诉被告李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雯,李雅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2民初726号原告:刘晓雯,女,1966年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李雅杰,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原告刘晓雯诉被告李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雅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晓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李雅杰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07年10月19日开始,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10月19日,原告刘晓雯替被告李雅杰缴付房款、物业费、供热费共计500000元,被告李雅杰于当日出具欠据一份,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此欠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能给付。被告李雅杰未到庭。在本院调查时,被告李雅杰对欠原告刘晓雯500000元及利息未给付的事实及原告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刘晓雯替被告李雅杰缴付房款、物业费、供热费,被告李雅杰为原告刘晓雯出具借据,表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借款人应履行给付义务。借据中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给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雅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晓雯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0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李雅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丽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白国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