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龙南县人民法院、刘金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南县人民法院,刘金旺,曾荣盛,黄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7执759号申请人龙南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龙南县腾龙路。被执行人刘金旺,男,住龙南县。被执行人曾荣盛,男,住龙南县。被执行人黄运忠,男,住石城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刘金旺、曾荣盛、黄运忠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龙刑初字第00106号龙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刘金旺、曾荣盛、黄运忠应支付申请人案款317977.52元,现因被执行人刘金旺;曾荣盛;黄运忠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7执7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赖 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小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