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林姜俤与唐普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姜俤,唐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63号申请执行人:林姜俤,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唐普军,农民。林姜俤与唐普军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鄂0624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唐普军所有的一辆鄂F××××ד雪佛兰”牌汽车。二、被执行人唐普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谢其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建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