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1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1146张前均与邓跃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前均,邓跃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前均,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邓跃干,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申请执行人张前均与被执行人邓跃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邓跃干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民初字第01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居维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