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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行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金贵与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贵,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四方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5行终14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金贵,女,汉族,1975年9月27日出生。住址: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余明礼,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包卫,局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四方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桃源路***号。法定代表人高玉田,总经理。上诉人张金贵因诉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8行初2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上诉人张金贵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金贵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因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一审判决不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金贵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金贵负担。审判长  应禧审判员  周琦审判员  乐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柳 来源: